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因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利用已有的或者专门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制定措施进行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通过外交途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