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