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