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