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五十七)

(五十七) 南水北调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贷款协议报南水北调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