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农村移民按照规划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应通过后期扶持,使其达到搬迁前水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