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水利部、电监会及6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