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