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