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