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