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