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