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