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