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