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属于《南极条约》协商国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与之合作。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酌情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及其他专门机构合作。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酌情寻求同能促进其工作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发展合作工作关系。这些组织包括: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和国际捕鲸委员会。
委员会可与本条提及的组织和其他适当组织达成协议。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可邀请这些组织派观察员出席其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
在属于《南极条约》协商国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与之合作。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酌情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及其他专门机构合作。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酌情寻求同能促进其工作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发展合作工作关系。这些组织包括: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和国际捕鲸委员会。
委员会可与本条提及的组织和其他适当组织达成协议。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可邀请这些组织派观察员出席其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