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