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第二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