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第二十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