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