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第十一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