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