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