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