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