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