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