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