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