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2.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3.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