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