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