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