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