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泄露出让底价的;
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泄露出让底价的;
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