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泄露出让底价的;

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