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