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华侨农场的省(自治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