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基本支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资金,切实帮助归难侨解决生活困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侨办根据归难侨人数、个人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况,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