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