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支持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发展,布局若干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加强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打造老年健康促进、诊疗、科研高地。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以及优抚医院建设,鼓励公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支持农村地区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置的编制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在城市社区建设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护理站,为行动不便的失能、残疾、高龄、长期患病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护理站建设。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老年健康服务机构(科室)规范化建设。(卫生健康委、科技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