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