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验收结果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