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集中支持地区的县及重点镇,各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量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