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