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2013年) 第九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等,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监督性监测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