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2013年) 第七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日常监测,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日常监测应釆用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原则上应与当地环保定期检验方法一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釆用遥感、目测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道路抽测。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