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