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