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