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